校友會簡介 | 校友會組織章程

 

 

台南市國立成功大學校友會組織章程

98年2月28日第9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正

             103年3月22日第12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

               105年3月19日第13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

               111年2月27日第16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

台南市政府103年4月2日府社團字第1030297277號備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南市國立成功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聯繫校友感情,協助母校發展,發揮母校精神,促進學術研究,舉辦公益事業,服務社會,貢獻國家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台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徵求會員及辦理會員(會員代表)聯繫事宜。

二、辦理校友互助合作、職業介紹及協助會員(會員代表)發展事業。

三、籌募、發放在校生獎、助學金事項。

四、籌辦各類學術,技術及其他有益國家社會貢獻獎勵事項。

五、促進各類學術研究發展事項。

六、有關會員康樂活動及福利辦理事項。

七、協助母校充實各項設施,發展校務。

八、協助母校教職員深造及進修。

九、會訊之編印。

十、與其他地區校友連絡事項。

十一、其他理事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二種:

一、正會員: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正會員:

(一)國立成功大學及台灣省立成功大學(含附工、附工補校、附設空中商專、研究所學分班)畢業或肄業者。

(二)前台灣省立工學院畢業或肄業者。

(三)前台南工業專門學校、台南工業專科學校及台南高等工業學校畢業或肄業者。

(四)現(曾)任教(職)母校者。

 

二、贊助會員: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

(一)設籍在台南市以外地區畢業或肄業者。

(二)年滿20歲,就讀母校之在校生。

(三)各種短期推廣教育訓練班次結業學員。

第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本會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費用或捐款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有下列權利:

一、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二、參與年會及其他臨時集會。

三、參與本會舉辦之各種聯誼活動。

四、其他有關會員(會員代表)應享之權利。

五、贊助會員無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大會決議案。

二、繳納會費。

三、出席本會各種集會及活動。

四、擔任本會各項職務。

五、參與本會各項服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本會得設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其選舉辦法另訂,經理事會通過,報主關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永久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會員代表)捐款之數額與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會員代表)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

         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理事、監事、後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

票數如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遞補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簡稱會長)、一人為第一副理事長(簡稱第一副會長)、一人為第二副理事長(簡稱第二副會長)、一人為第三副理事長(簡稱第三副會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長指定第一副理事長代理之,第一副理事長因事不能代理時,由第二副理事長代理之;第二副事長因事因事不能代理時,由第三副理事長代理之;副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副理事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任期二年,但不得連任。

理、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之日起計算。

理、監事每屆選舉,以當屆理事長為召集人,組織司選委員會,提出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若由會員選舉於必要時經召開理監事會議,且經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以通訊方式選舉之。惟所選之人不限於參考名單內之候選人。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五、未依理監事會決議繳交職務捐款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日常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歷屆卸任理事長為名譽理事長;母校校長為首席顧問,以輔導會務;各學院、附屬醫院、附工、高階企管研究會及成大企管協會代表為名譽理事;歷屆卸任副理事長、常務理監事、母校卸任校長、或熱心會務之會員為顧問,以協助會務,其聘期均與理監事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二分之一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二十五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會員代表)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除臨時會議外,均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須一次繳納新台幣二千元整。

二、會員捐款。

三、委託收益。

四、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定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章程經本會80年10月5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台南市政府83年2月1日南市社行字第057317號准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