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屬社團 | 鐵馬單車社

台南市國立成功大學校友會鐵馬單車社

設立企劃書及組織簡則

社團願景與宗旨

單車健身  凝聚校友  享受自然  豐富人生

「藉由單車的騎乘活動,自由自在的享受大自然;並進一步聯絡各社員之間的情感」

會員資格

1.台南市成功大學校友會之理監事、顧問、會員及其眷屬。

2.現任或退休之國立成功大學教職員工及其眷屬。

社務的推動

1.每月舉辦一次聯誼活動。

2.本社每年至少召開社員大會一次,審議單車活動計畫、收支情形並檢討社務,以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3.本社辦理的活動除定期的單車活動外,亦計劃與校友會之其他相關社團(如登山社、讀書社、單身聯誼社等…)互相聯誼,增進各社團情誼,串連校友感情。

社務幹部

1.本社爲推動社務,置社長、總幹事、財務長各一名、副幹事長若干名。

2.本社社長之產生,經社員大會推選,或是由校友會推薦任之。

3.本社總幹事及財務長由社長遴薦,報請校友會會長聘任。

4.本社社長或總幹事,應列席校友會社團會議,報告社務運作情形。

經費來源

1.社員繳交年費,校友會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整為基準,校友會會員之眷屬(非校友會會員)新台幣壹仟五百元整為基準,但若特殊狀況,社長可報請校友會核准調整之,充作本社活動基金。

2.校友會補助。

3.社員捐款。

4.各界贊助收入。

社費支出

1.本社經費收支由總幹事負責,收支情形應向校友會及社員大會報告並公佈之。

2.本社辦理活動所需費用,以實際參與者分攤並維持收支平衡為原則,由社團獨立運作。


組織章程

台南市國立成功大學校友會鐵馬單車社組織章程
⺠國105 年11 月27 日社員大會通過
⺠國106 年12 月23 日社員大會通過
⺠國107 年12 月23 日社員大會通過
第⼀章總則
第⼀條本社團定名為「台南市國立成功大學校友會鐵馬單車社」
第二條宗旨:本社為休閒性社團, 以聯繫校友感情, 運動強身, 提供正當休閒活動為宗旨, 附屬於「台南市成大校友會」之非營利社團。
第二章社員
第三條社員資格:
⼀.正式社員(成功大學校友、成功大學教職員)
凡領有教育部核發之國立成功大學正式畢業證書,或曾經在成大擔任教職員者, 得為正式社員。(短期進修班, 領有結業證書者, 不在其內。)
二.附屬社員(非校友)
有騎乘單⾞興趣、⾝⼼健康之⼀般⺠眾。
三.榮譽社員
有繳交入社費但未繳交年費者, 不具社員權利, 僅可邀約加入群組。
第四條社員有違反法令、本社章程、社會秩序, 或不遵守社員大會決議、幹部共識者,得經由幹部協商或會員大會決議, 予以警告或除名。
第五條本社社員享有下列權利:
⼀.正式社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 得擔任幹部。
二. 附屬社員無選舉權、被選舉權, 不得擔任幹部。
三. 社員得參與本社舉辦之各種踩騎或聯誼活動。
四. 社員得參與社員大會及臨時集會。
第六條本社社員應盡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及決議案。
二. 繳納入社費及年費。
三.正式社員需分擔本社各項幹部職務。
四.正式社員及附屬社員均需為其他社員服務彼此,合作無間,並協助規劃活動。
第三章組織
第七條
第⼀款:本社設社⻑⼀⼈。兩年⼀任,連選得連任, 無任期限制。每年社慶(社員大會)時,舉行選舉。
⼀. 社⻑對外代表本社, 對內綜理社務, 協調各項事務。並委任社員擔任, 總幹事、財務⻑;得增設副總幹事數名。
二. 總幹事規劃各項活動。代理社⻑職務。
三. 財務負責管理本社經費。
2018/12/27 (2/2) 2018_鐵馬單車社組織章程.docx
第二款: 增設歷屆卸任社⻑「榮譽社⻑」職稱
第八條新進夥伴欲加入本社團者, 需經過⾄少⼀次的團體踩騎, 認同本社宗旨及性質,方得繳納入社費及年費, 成為社員。
第九條新社員繳納入社費後, 方得受邀加入本社LINE 群組。(臨時隨隊觀摩, 為方便聯繫而加入群組者, 請於活動結束後, 主動退出LINE 群組; 或於活動結束後
10 天, 由總幹事商請其退出)
第四章經費及會計
第十條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入社費正式社員:1000 元
附屬社員:1500 元
二. 年費500 元
三.每次活動, 力求收支相抵, 沒有結餘款。
四為鼓勵參與大型(遠程)活動, 每位社員每次補助250 元。
五於活動結束後⼀星期內公布帳⽬。每三個⽉公布⼀次財務報表。六購買公物之必要支出, 得由社⻑及財務商議後開⽀。
七社員有欲申請退社者, 入社費不予退還。年費之退費則尚未超過半年者, 退費⼆分之⼀(250 元); 已超過半年者不予退費。
第五章附則
第⼗⼀條本章程之變更應由⼆分之⼀幹部或⼆分之⼀社員提議, 經社⻑召開會員大會討論。變更章程之決議, 應由全體社員⼆分之⼀以上出席, 出席社
員⼆分之⼀以上同意通過。
本章程訂於105年11 月27 日
修訂於:106年12月23日
1. 社⻑任期:兩年⼀任
2. 增設歷屆卸任社⻑「榮譽社⻑」職稱
修訂於:107年12月23日
1. 刪除第七條第⼀款各項條文內的「副社⻑」職位
2. 增列第七條第⼀款「得增設副總幹事數名」